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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性福利的财税处理

文章发布于:2024-03-27 22:2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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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性福利是企业不以现金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和待遇。这些福利通常涉及非货币性的资产或服务。非货币性福利不仅能够满足职工的生活需求,也可以作为一种激励手段,帮助企业吸引和保留人才,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进而增强企业的整体实力和市场竞争力。企业发生的非货币性福利如何财税处理?
一、非货币性福利的增值税处理。非货币性福利增值税区分自产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外购商品用于职工福利、低价或无偿向员工提供服务分别处理:
1、自产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款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视同销售货物。因此,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应当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在计税价格的确定上,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2、外购商品用于职工福利。外购商品用于职工福利不视同销售,根据增值税条例中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才为视同销售,因此外购的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不视同销售。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外购货物用于职工福利则属于不得抵扣进项税的内容,应作进项税转出处理。
3、低价或无偿提供服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因此,单位为职工提供住房租赁等服务,不论是低价还是无偿提供服务,均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二、非货币性福利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在企业所得税上,非货币性福利涉及两个方面:一是是否视同销售;二是非货币性福利如何税前扣除。应当需要注意:如果企业所得税应当视同销售,而会计上不确认收入,在进行纳税调整时,按照“对等原则”,相应对会计少确认的成本费用应当要追加确认成本费用,并相应进行税前扣除。
1、非货币性福利是否视同销售。根据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资产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执行,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因此,企业以自产货物或外购商品用于职工福利,在企业所得税上,应当以公允价值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一般来说,外购商品的购买价就是公允价值,企业所得税方面仍然需要做视同销售纳税调整。但视同销售并不额外增加企业所得税,反而视同销售收入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另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企业向职工提供的劳务(包括服务在内),在企业所得税上应当视同销售。
2、非货币性福利的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该规定与财企〔2009〕242号规定基本一致。因此,会计上如果核算是单独列支为“非货币性福利”的,在税务处理时需要与“职工福利费”合并处理,受14%比例的限制。
三、非货币性福利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为职工发放的非货币性福利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比如企业向员工提供的集体宿舍,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的特殊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3号)第二条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差价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四、非货币性福利的会计处理。

1、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

(1)决定发放非货币性福利

借:生产成本
管理费用
在建工程
研发支出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2)将自产产品实际发放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2、外购商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
(1)购入时
借:库存商品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决定发放非货币性福利时
借:生产成本
管理费用
在建工程
研发支出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3)将外购商品实际发放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库存商品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将拥有的房屋等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或租赁住房等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
(1)将企业拥有的房屋等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根据受益对象处理:
借:管理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累计折旧
(2)将租赁住房等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根据受益对象处理:
借:管理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其他应付款
4、低于成本价出售给职工
如果出售住房的合同或协议中规定了职工在购得住房后至少应当提供服务的年限,且如果职工提前离开则应退回部分差价,企业应当将该项差额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并在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服务年限内平均摊销,根据受益对象分别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1)购入住房时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等
(2)出售住房时
借:银行存款
长期待摊费用(差额)
贷:固定资产
(3)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时
借:管理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长期待摊费用
如果出售住房的合同或协议中未规定职工在购得住房后必须服务的年限,企业应当将该项差额直接计入出售住房当期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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